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侵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侵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侵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AE000-A110257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1年度審侵簡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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