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惠婷 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惠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惠婷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5年8月9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並於106年1月9日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及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