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告 吳欣樺 被告 陳英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