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債權人臺中市外埔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明梓 、 林秋月 、 蕭建烽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歷次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