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莊愽仁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代理人 李如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源遠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44,840元(已解入)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44,680元(實際解入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因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解入之解約金為新臺幣44,680元,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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