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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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511號債權人陳芳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田南北雜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23511 號裁定(103.10.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壢簡 字第 1127 號(104.02.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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