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查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7號被告光智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文正 被告歐威儀器有限公司代表人 梁明智 被告 蔡文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郁淳 律師
賈鈞棠 律師 絲漢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8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列表所示之 林裕清 警詢、偵訊影音光碟,准予轉拷交付予選任辯護人黃郁淳律師、賈鈞棠律師、絲漢德律師。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所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有明文。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錄音、錄影之權利在內,以為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或藉以究明筆錄所載之陳述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究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
三、查聲請人業已釋明調閱如附件所示光碟之必要性,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