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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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顏勝成 聲請人 顏明忠 聲請人 顏秀敏 相對人 顏伯真 即 顏瑞良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宜蓁 即顏瑞良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伯芳 即顏瑞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顏瑞良於民國97年4月1日向聲請人及第三人 顏月娥 共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4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被繼承人顏瑞良就前述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又被繼承人顏瑞良已於113年4月6日死亡,相對人顏伯真及債務人李宜蓁、顏伯芳為顏瑞良之繼承人,相對人顏伯真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並已於113年6月4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依前開規定,其上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協議書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共同抵押權人同意書、繼承系統表、相對人及債務人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80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01臺南市新營區大同598225.47全部權利人:顏勝成,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300。權利人:顏明忠,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250。權利人:顏秀敏,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50。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四層騎樓地下層合計面積單位001288臺南市○○區○○路00○0號598地號4層鋼筋混凝土造46.9108.68108.68108.6851.09137.14561.17平方公尺全部權利人:顏勝成,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300。權利人:顏明忠,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250。權利人:顏秀敏,債權額比例:1000分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