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李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秀英顏龍銘勤深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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