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45號
再審原告 陳彥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7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