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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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吳興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興練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惟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共有人對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起訴請求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非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332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分割坐落金門縣○○鄉○○○○段00地號土地,該地面積為7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原告應有部份為2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為2,924,000元{計算式:731*8000*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鍾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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