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智慧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7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智慧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中商品名稱PUMA衣服數量「18件」應更正為「68件」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在市場擺攤陳列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固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陳列仿冒品之單價低微,所生損害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表:
┌────────┬───┬─────┬─────────┐│商品名稱│數量│侵害商標(│商標權人││││審定號)│││││││├────────┼───┼─────┼─────────┤│NIKE運動衣│81件││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00000000│司││NIKE運動褲│26件│00000000││├────────┼───┼─────┼─────────┤│ADIDAS衣服│145件││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ADIDAS褲子│50件│00000000││├────────┼───┼─────┼─────────┤│PUMA衣服│68件││彪馬公司││││00000000│││││000000000││├────────┼───┼─────┼─────────┤│UnderArmour衣│62件││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服││00000000│││││00000000││├────────┼───┤│││UnderArmour褲│18件││││子│││││││││├────────┼───┼─────┼─────────┤│KENZO褲子│26件││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00000000│司││││00000000││└────────┴───┴─────┴─────────┘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7254號被告洪智慧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智慧意圖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於民國108年5月21日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兵仔市場」內,設攤陳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人選購。同日10時57分經警當場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告訴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告訴代理人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洪智慧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㈡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刑事告訴狀。
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商標查詢資料、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任之恆鼎知識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台灣耐基商業公司產品鑑定書9紙、估價表、檢視書1紙、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委任之商標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鑑定報告書2紙、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商標鑑定人 禤貫之 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查獲現場及扣案商品照片14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洪智慧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檢察官李宗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湛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商品名稱│數量│侵害商標(│商標權人││││審定號)│││││││├────────┼───┼─────┼─────────┤│NIKE運動衣│81件││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00000000│司││NIKE運動褲│26件│00000000││├────────┼───┼─────┼─────────┤│ADIDAS衣服│145件││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ADIDAS褲子│50件│00000000││├────────┼───┼─────┼─────────┤│PUMA衣服│68件││彪馬公司││││00000000│││││000000000││├────────┼───┼─────┼─────────┤│UnderArmour衣│62件││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服││00000000│││││00000000││├────────┼───┤│││UnderArmour褲│18件││││子│││││││││├────────┼───┼─────┼─────────┤│KENZO褲子│26件││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00000000│司││││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