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786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子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王子元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