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得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45號、106年度執字第11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得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得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3日│106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00號│偵字第653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787號│1142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9日│106年6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判決││787號│1142號││├────┼────────┼────────┤││判決│106年6月21日│106年7月3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208號│執字第11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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