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他調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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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他調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他調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兆聘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兆聘前因罹患精神疾病,不能到庭陳述,經本院於民國87年5月4日以84年度訴字第891號裁定停止審判。然經本院於101年5月10日將被告送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鑑定結果,該院以被告認知能力無明顯缺損,精神症狀相對穩定,目前無明顯幻覺、妄想症狀,是處於精神症狀穩定的緩解期,鑑定的心理測驗雖發現被告注意力集中度有中度障礙,且注意力持續度較差,但臨床會談時並不影響被告理解能力、表達能力,言談仍可切題連貫,談話反應速度也無遲滯,思考流程無明顯障礙,且被告智力測驗總智商為93,也屬於正常智能範圍,而認為被告雖符合精神分裂症診斷,但目前可理解他人詢問之問題,並有依其意思而為陳述之能力,有該院101年7月10日桃療司法字第1015000544號函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故認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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