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解除定期報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玉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為聲請解除報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玉熒准予解除報到。
理由
一、本件聲請略以:緣本案108年度易字第293號被告詐欺等案件,業經鈞院審理終結並宣示判決在案,被告依法具狀聲明上訴。因本案已脫離鈞院繫屬,被告因此請求能解除每週一中午十二時以前,向本院報到之煩累,俾便安心工作,並保証絕不再犯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詐欺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述證據可資佐證,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屢經通緝到案,又非經常居住於住處,認有逃亡之虞,應予羈押,而於108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嗣於被告到案後,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証,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坦承業務侵占犯行,否認詐欺犯行,惟衡諸被告所涉犯犯罪情節、所犯罪名、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認被告於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應已足以確保本案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本院因認被告於繳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之保証金,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鎮○○○路○○號3樓,另命被告於交保後定期每週一中午十二時以前,向本院報到,應已足以確保本案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及防再犯,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亦諭知被告如違背上開應遵守報到事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命再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雖經判決,然被告及公訴人均已提起上訴,脫離本院繫屬,審酌被告因工作關係,須持續固定上班,乃准予解除報到,併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