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527號債權人 徐金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奕民 、 郭媞均 即 郭雅馨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應連帶給付15萬元為由(即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4、5二項金額合計),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債務人始負擔連帶債務之清償責任(民法第272條)。債權人雖提出存摺影本,並以螢光筆標示債權人自帳戶提款12萬5000元、3萬元,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連帶負責之說明。然而債權人從自己的存摺提款,就形式上觀察,無法顯示債務人積欠15萬元款項,亦無法說明債務人明示同意連帶負擔15萬元債務。債權人此部分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有理由,由本院另行核發支付命令。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