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38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張玉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ꆼ仟ꆼ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ꆼ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十六之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