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温哲 選複代理人 劉衡毓 債務人 李星頤 債務人 林楊碧霞 債務人 林源豐 債務人 林正宗 債務人 林韋琳 債務人 林孟姿 債務人林繡裡
一、債務人林楊碧霞、林源豐、林正宗、林韋琳、林孟姿、林繡裡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順彰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星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