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世勳選任辯護人林修弘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09年度易字第66號),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世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經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境保全公司)派駐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應更正為「受僱於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境保全公司),並經該公司派駐在臺中市○區○○街○○○號」,「為其工作項目之一」應更正為「為其工作項目之一,為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應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被告蔡世勳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規定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然本次之修法,係考量該規定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嗣上開規定之罰金刑部分,因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而將罰金之貨幣單位定為新臺幣,且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提高為30倍;而本次修法僅是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依上述規定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修正後之法定刑與修正前並無不同,不生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之問題,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應適用現行法,先予敘明。次按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又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要件。侵占行為一經完畢,罪即成立,縱於事後將侵占之款全數吐出,或已自認賠償,亦不能解除犯罪之責任。(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29號、30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47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受僱於御境保全公司,在「巴洛克王朝」社區擔任社區經理,負責服務及管理,包括代為收取「巴洛克王朝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收受保管之管理費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亦即立法者並非認為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所有犯罪均須回歸數罪併罰處斷,部分犯罪性質上會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者,仍應藉由發展接續犯之概念,認為僅構成單一之犯罪,倘一味拘泥於現存判例之接續犯要件,顯然有違前揭立法意旨,故如行為人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論以數罪併罰有刑罰過重之虞時,即有適度擴張接續犯要件之必要。經查,本件被告自106年2月8日起迄107年9月30日止,雖有數次侵占舉動,然均係利用收受管理費之機會,於甚為密接時間內為之,顯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侵害相同被害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數罪,容有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貪圖不法財物,利用收受、代為保管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之機會,將之侵占入己,致巴洛克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復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其侵占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9,411元已先由其僱用人御境保全公司全數墊付賠償巴洛克王朝社區(見他卷第67頁),經本院排定調解,被告亦與御境保全公司達成調解,並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之處理態度,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存提款交易憑證等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99頁至第108頁、第113頁至第115頁),及未曾因犯罪而經法院判決處刑, 素行 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兼衡其所侵占之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業務侵占之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業與墊付賠償全數金額予巴洛克王朝社區之御境保全公司達成調解,並已依約履行,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侵占金額業由御境保全公司墊付全數賠償巴洛克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巴洛克王朝社區所受損害已回復,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御境保全公司達成調解,調解總額為89,411元,御境保全公司並同意如被告於109年6月30日前給付50,000元,願拋棄其餘金額之債權,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可參,本院認若仍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顯屬過苛,即應不予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