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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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00000000.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陸拾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00000000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邀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連帶保證書,陸續與原告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契約,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依雙方所立授信約定書「特別商議條款」第1條第7款約定,如被告提供之備償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或到期未能兌現時,原告無須催告得主張借款全部屆期,被告戊00000000並須按借款契約給付違約金,惟被告戊00000000就98年12月29日、99年1月20日分別交付與原告供清償借款之票據,於提示日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退票,依上開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20,604,057元及分別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丁○○、甲○○為被告戊00000000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本票、借據、申請墊付國內票款票據明細表、支票、退票理由單、貸款條件變更契約書、利率查詢表及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自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可堪採信。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訴訟費用193,368元,本件被告既受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自應連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訴訟費用依職權裁判。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一:│├──┬──────┬────────┬───────┬────────┤│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利率│備註│││(新臺幣)││(年利率)││├──┼──────┼────────┼───────┼────────┤│001│12,000,000元│自98年8月25日起│定儲指標利率加│││││至99年8月25日止│碼年息2.175%││├──┼──────┼────────┼───────┼────────┤│002│4,000,000元│自98年8月26日起│定儲指標利率加│││││至99年8月26日止│碼年息2.39%││├──┼──────┼────────┼───────┼────────┤│003│1,000,000元│同上│同上││├──┼──────┼────────┼───────┼────────┤│004│5,000,000元│自97年8月25日起│定儲指標利率加│自98年3月16日起││││至102年8月25日止│碼年息1.935%│變更為定儲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69%│├──┼──────┼────────┼───────┼────────┤│合計│22,000,000元││││├──┴──────┴────────┴───────┴────────┤│違約金約定:自違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附表二:│├──┬──────┬────────┬────┬────────┤│編號│未清償本金金│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額(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001│12,000,000元│99年2月25日│3.205%│99年3月26日│├──┼──────┼────────┼────┼────────┤│002│4,000,000元│99年2月26日│3.42%│99年3月27日│├──┼──────┼────────┼────┼────────┤│003│1,000,000元│99年3月26日│3.42%│98年4月27日│├──┼──────┼────────┼────┼────────┤│004│3,604,057元│99年2月25日│3.72%│99年3月26日│├──┼──────┼────────┼────┼────────┤│合計│20,604,057元││││├──┴──────┴────────┴────┴────────┤│違約金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利息││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利息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