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90號聲請人 陳重光 代理人 陳國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新國際商業│88SD0000000-0│甲種特別股│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02│台新國際商業│88SX0000000-0│甲種特別股│1│741│││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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