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柏倫┌───────────────────────────────────────────────────────┐│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清隆 │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2月26日│67,140元│NCA二六一八三│││││行│││六0││├──┼─────────┼─────────┼───────────┼────────┼────────┼──┤│002│陳清隆│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2月26日│60,581元│NCA二六一八三│││││行│││六二││├──┼─────────┼─────────┼───────────┼────────┼────────┼──┤│003│陳清隆│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1月30日│46,188元│NCA二六一八三│││││行│││六三││├──┼─────────┼─────────┼───────────┼────────┼────────┼──┤│004│陳清隆│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2月26日│22,695元│NCA二六一八三│││││行│││六四││├──┼─────────┼─────────┼───────────┼────────┼────────┼──┤│005│陳清隆│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2月26日│93,297元│NCA二六一八三│││││行│││六五││├──┼─────────┼─────────┼───────────┼────────┼────────┼──┤│006│陳清隆│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2月26日│58,200元│NCA二六一八三│││││行│││六六││├──┼─────────┼─────────┼───────────┼────────┼────────┼──┤│007│陳清隆│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1月30日│5,200元│NCA二六一八三│││││行│││六七││├──┼─────────┼─────────┼───────────┼────────┼────────┼──┤│008│陳清隆│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1月30日│8,770元│NCA二六一八三│││││行│││六八││├──┼─────────┼─────────┼───────────┼────────┼────────┼──┤│009│陳清隆│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1月30日│8,800元│NCA二六一八三│││││行│││六九││├──┼─────────┼─────────┼───────────┼────────┼────────┼──┤│010│陳清隆│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4年11月30日│14,050元│NCA二六一八三│││││行│││七0││├──┼─────────┼─────────┼───────────┼────────┼────────┼──┤│011│ 陳張旭 │台中縣霧峰鄉農會信│94年10月16日│4,900元│AA九0一六二一│││││用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