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8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佳蓉

(另案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764號、第1276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579號、第12336號、第12569號、第1311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764號、第1276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579號、第12336號、第12569號、第13113號)。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易字卷第28頁),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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