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鴻達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退票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8年1月30日│20,000元│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0000000│├──┼───────┼────────┼───────┼──────┼───────┤│002│98年2月27日│20,000元│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0000000│├──┼───────┼────────┼───────┼──────┼───────┤│003│98年3月30日│20,000元│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0000000│├──┼───────┼────────┼───────┼──────┼───────┤│004│98年4月30日│20,000元│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0000000│├──┼───────┼────────┼───────┼──────┼───────┤│005│98年5月30日│20,000元│98年5月30日│98年6月1日│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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