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91號
原告 洪淑慧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
被告 林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揆諸首揭法條,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