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醫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調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曾羽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家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