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調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曾羽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家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調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曾羽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