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乙○○○
弄15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1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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