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66號原告 高陳阿愛 原告 高奇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被告 高志煌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光澯 訴訟代理人 王崇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以原告陳報交易價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