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 徐煥雲 被上訴人 林櫻花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96年度苗簡字第號第一審判決」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苗簡字第203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所為96年度簡上字第24號之民事判決,案由欄關於「96年度苗簡字第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係「96年度苗簡字第203號第一審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 蔡烱燉
法官詹駿鴻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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