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博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博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博元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謝博元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9至11、13至15所示之罪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8、12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6年10月5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11次)│││├────────┼──────────┼──────────┼──────────┤│犯罪日期│104年8月2日、104│105年2月18日│104年8月5日│││年8月初、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6日│││││、104年11月10日、│││││104年12月10日、105│││││年1月7日、105年1│││││月12日、105年2月2│││││日、105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986號│第17496號│第22539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481│105年度審易字第2503│105年度審易字第352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4日│105年10月28日│105年10月25日│├───┼────┼──────────┼──────────┼──────────┤││法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121│105年度審易字第2503│105年度上易字第2549││││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14日│105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16次)│(4次)│(3次)│├────────┼──────────┼──────────┼──────────┤│犯罪日期│105年1月30日、105│105年1月15日、104│105年3月9日、105│││年1月23日、105年3│年8月22日、105年4│年3月25日、105年4│││月14日、105年3月14│月1日、105年1月24日│月13日│││日、105年3月24日、│││││105年1月27日、105│││││年4月12日、105年4│││││月14日、104年11月18│││││日、105年3月10日、│││││105年4月22日、105│││││年4月26日、105年4│││││月28日、105年2月23│││││日、105年3月23日、│││││105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222號等│第8222號等│第17045號│├───┬────┼──────────┼──────────┼──────────┤││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310│105年度上易字第2310│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7日│105年12月27日│105年9月30日│├───┼────┼──────────┼──────────┼──────────┤││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310│105年度上易字第2310│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7日│105年12月27日│105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毀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2次)│││折算1日│折算1日││││(2次)│(2次)││├────────┼──────────┼──────────┼──────────┤│犯罪日期│105年1月22日、105│105年1月28日、105│104年9月12日、105│││年5月3日│年1月29日│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045號│第17045號│第21090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105年度上易字第242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6年1月1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105年度上易字第2424││││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6年1月18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2次)│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1日│105年4月23日、105│104年12月10日前之某││││年4月27日│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820號│第21820號│第9399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648號│105年度易字第164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0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3日│106年3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648號│105年度易字第164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063││││││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日│106年5月5日│││確定日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2次)│(3次)│├────────┼──────────┼──────────┼──────────┤│犯罪日期│105年5月5日│104年12月21日、105│104年12月23日、105││││年1月17日│年1月11日、105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796號│第29942號│第2994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69│106年度審易字第997│106年度審易字第99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日│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69│106年度審易字第997│106年度審易字第997││││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5日│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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