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鈞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鈞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