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被告傅永盛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
2日104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理由所載。
二、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第3項、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正本合法送達抗告人後,經抗告人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105年1月15日以105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抗告駁回,因不得再抗告而確定。抗告人今於108年1月25日再對本院上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則本件抗告顯已逾5日之法定抗告期間,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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