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魏明德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蘇菲亞 、 田秋蘭 、 林小淨 、 黃育旗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移除報導部分,均為非財產權請求,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第三項請求被告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金額叁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