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432號

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對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943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12月30日

72,000元

9,000元

111年11月5日

111年11月5日

2

111年5月13日

86,000元

71,670元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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