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明選任辯護人李東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920、12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立明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王立明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執行羈押,其3月之羈押期間將於100年9月27日屆滿。茲經本院再予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王金洲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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