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號聲請人 方薇涵 代理人 李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銀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