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94號
原告 周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香雯
被告 洪素珍
訴訟代理人 湯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面積0.08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0.85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有關於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