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94號

原告 周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香雯

被告 洪素珍

訴訟代理人 湯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面積0.08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0.85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有關於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