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07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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