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003號債權人 林資景 上列債權人林資景因與債務人 黃王 欵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資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所提之代墊款收據影本僅有見證人 陳家祥 之簽名,並無債務人黃王欵之簽名,其釋明稍有不足;又該收據所載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債務人黃王欵無涉,並請釋明欲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何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王欵住彰化縣福興鄉○○村○○巷0號之1的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