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傳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馨怡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宥服飾行即 劉美純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萬9,94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9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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