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林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