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正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梁正龍經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又於民國104年1月10日為警採尿前之某時施用海洛因1次,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公訴人對梁正龍提起公訴,於104年6月8日繫屬本院,梁正龍已於104年8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