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 陳秀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杜德武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向訴外人 楊嘉毓 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129年9月29日償還,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訴外人於111年3月30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同日通知相對人。且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一、抵押權人得隨時通知終止或減少依據本契約貸放之款項,或收回全部或一部已貸款項、或解除本契約,債務人、擔保物提供人及保證人均願遵從決無異議」,聲請人於111年6月30日向相對人通知要求收回全部金額,而相對人不為清償,故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其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
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債務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清償日期等,均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上開依法應登記之事項,如因內容過於冗長,無法於土地登記簿之篇幅內詳為登載,固非不得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視為登記內容之一部,惟該等事項如已於土地登記簿中明確登載,自不許再以其他附件為登記內容之補充。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已登記有確定日期者,即應以登記內容為準;如未登記有確定日期時,抵押權人即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以證明債務確已屆期未受清償,如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審查,尚不能確認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末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方堪對抵押義務人主張有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之債權存在,而許其行使抵押權。
三、查本件抵押權之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因其他約定事項乃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一部,並非兩造間之債務契約,土地登記謄本既已明確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依前開說明,尚不得以其他約定事項內容取代債務契約內容,並據此認定兩造間所約定之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日期。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任何債權證明文件,本院遂於111年11月10日以南院武非午111司拍234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一、.......。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三、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收受補正通知後,僅提出收據影本(下稱系爭收據)一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並主張於111年6月30日以電話通知債務人還款遭拒,並無書面通知之證明文件等語。惟系爭收據上僅記載「茲於109年9月29日收到新臺幣200萬元正,收訖無誤,特立此據。收執人:杜德武」,則自系爭收據內容以觀,尚無從確認兩造已有成立債權債務關係,且亦無債務清償日期之約定:再者,本件聲請人無法提出相關資料釋明確實已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本院即無從上認定債權讓與已對相對人發生效力。準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難謂已符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34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南區鹽埕段3099-29337.0010分之1002臺南市南區鹽埕段3102-58424.000000000分之140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34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四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13722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76.5476.54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0.48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鹽埕段13718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34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214232臺南市○區○○路00巷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76.5476.54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0.48平方公尺100000分之70共有部分:鹽埕段14231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00314237臺南市○區○○路00巷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77.3677.36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0.48平方公尺100000分之70共有部分:鹽埕段14231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