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昌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2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7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昌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昌雲(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62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經寄送至被告之住居所即高雄市○○區○○○街○○○巷○號0樓,由被告本人於107年1月9日親自收受乙情,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本件刑事聲明上訴狀雖於10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惟上訴狀內僅載明「上訴人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2號判處拘役55日,細繹內容,上訴人誠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對於原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其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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