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900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渝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確認債務人不當侵占被害人轉交公司保費「新臺幣3,261,
02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4張支票總金額新臺幣3,161,020元不相符)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3,246,38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陳渝爵刑事起訴書影本、刑事判決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