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吳國豐 訴訟代理人 黎國智 被告 張東香
張駿橙
張世文
張定樺
張靖翎
王志豪
王麗君
王美君
張桂英
張算英
張瑞珍
郭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24,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三灣鄉北下林坪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87地號土地1,969.112,400元1/5945,173元291地號土地165.982,400元1/579,670元合計1,024,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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