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906號聲請人 顏志文 住○○市○○區○○街000巷0號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顏志文為被繼承人 江劉桃 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除戶謄本等為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三、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壻,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非繼承人,無從為拋棄繼承權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