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66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李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1│1,341,161│自民國104年│1.505%│自民國104年10月05日│││元│09月05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清償日止││0.1505%計算。│├─┼─────┼──────┼────┼──────────┤│2│156,037│自民國104年│2.87%│自民國104年11月06日│││元│10月06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清償日止││新台幣肆元計算。│├─┼─────┼──────┼────┼──────────┤│3│627,634│自民國104年│2.8%│自民國104年10月28日│││元│09月28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清償日止││新台幣壹拾柒元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