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慈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惠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須兩造有書面約定,且利息遲付逾1年,並經催告而不償還者,始得將以前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否則不得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又依民法第
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本件若欲依民法第207條規定以複利計算,則請提出該利息已遲付1年,且經催告而不償還之釋明文件。並陳明滾入後之原本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不得逾20﹪)。
三、請提出債務人王惠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